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扩大内需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家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城乡居民住房困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落实国家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降低住房消费交易成本
(一)降低住房消费交易成本。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90㎡及以下住房的,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人购买90㎡到144㎡(含)住房,所缴纳契税超过1%部分,或者购买超过144㎡的非普通住房,所缴纳契税超过2%部分,均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对农民进城等外来人口在市区首次购买或拆迁安置(购买)144㎡(含)以下的住房,所缴纳契税由契税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对个人购买住房一年以上再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由征收机关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取得开工许可证的项目(其开工项目、面积、时间以开工许可证领取和实际开工时间为准),暂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全额免收购房人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存量住房的,免予评估,实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指导价。
二、健全住房金融,增强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
(五)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凡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住房的,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方面限制,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均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还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20年(贷款最长期限自法定退休年龄起各延长5年),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落实人民银行的有关决定,相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各0.27个百分点。
允许异地间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住房;允许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为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允许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强化措施将公积金归集范围扩展到民营企业职工,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面逐步提高到80%以上。
(六)对机关事业单位原房改无房户(补差户)职工的货币化补贴,调整提高到基本补贴为172元/㎡。
(七)各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
三、坚持房地产业市场化方向,优化市场供求结构
(九)对已经公开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受让人应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因出让方原因难以全部交付用地,且企业已按约定部分缴交出让金的,凡符合城市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时序安排,由受让人申请,可对已经交付的地块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十)优化商品住房户型结构。根据90㎡以下户型市场需求旺盛的形势和国家的有关调控政策要求,对新增项目应增加90㎡以下中小户型的供应比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规划条件、规划审批中做好引导工作;对于已通过规划审批的项目,需调整户型设计的,在不违反已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
(十一)完善货币化补偿、市场化运作的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机制。在城市建设的征地拆迁中,对房屋拆迁可采用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通过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等方式,在市场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即期满足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拆迁要求,以加快拆迁进程。
(十二)强化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诚信服务意识。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属净地交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征地拆迁进度,依约及时足额交付净地;属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的市政、供电、供水、供气等大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按开发进度及时组织实施建设;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企业应与相关单位完备委托施工服务合同,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四、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健全住房供应体系
(十三)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从今年开始,将住房保障范围由人均建筑面积10㎡以下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对低保家庭逐步实现实物配租;愿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尽可能配售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对不能实物配租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通过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现住房保障。
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培育健康放心的住房消费环境
(十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及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商品房按揭贷款使用监管机制,确保按揭的购房款专项用于相应的项目工程建设,以防范风险,维护借贷各方的利益。
(十六)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确保房屋质量、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等按规划建设到位,以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房地产业调控与引导,建立有利于市场消费的舆论环境
(十七)健全房地产宏观调控联席会组织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房地市场的监测分析和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
(十九)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的宣传报道,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要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观念从重面积向重品质转变,从多层向高层转变,自觉树立节能、省地、环保型的住房消费理念。
(二十)本意见施行期间,涉及具体适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贯彻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