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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4-1 【点击次数】1645
2017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提升行动和省委省政府开展平安安徽建设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2017年3月至12月底,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入排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摸清安全隐患薄弱环节、薄弱地区;针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及措施,做到一切安全隐患归零后才可生产;严格专项整治,进一步促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切实防范高处坠落和深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构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5.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6.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情况。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周边防护情况,包括对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采取现状探勘、专项迁移方案、专项防护措施及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的施工监督情况;轨道交通工程防积水排水设施设置及落实到位情况;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多工序交叉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安全施工控制措施;各类孔口安全防护情况;通风与防尘作用安全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交叉部位安全防护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8.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消防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在工程项目上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项目部针对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防高坠”措施落实情况。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情况;高处作业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情况;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情况。
1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3月至4月中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措施,研究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4月下旬至7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开展自查自纠要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单位企业应由企业领导带队对本企业所有承揽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7年8月至11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到位。省厅将适时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7年12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研究提出有效预防起重机械倒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和深基坑坍塌等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防高坠和深基坑、模板支架系统及起重机械的监督抽查工作,对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打非治违、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事故查处督办等工作协调开展,突出开发区、工业园区、事故多发地区与企业、政府投资工程以及民生工程等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落实,全面提升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加强引导,及时总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可采用座谈交流、媒体宣传、发放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将施工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并推广应用到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切实巩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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