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容(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工程局、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滁州市房屋征收安置办,马鞍山市土地征收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
为进一步推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工作,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和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取消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应转变监管方式,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管;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二、推动银行保函制度、保证保险制度试点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试点银行保函制度、保证保险制度,不得拒绝保函形式保证金;各级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合规性审核。对于2016年6月23日以后正常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完工的项目等,建筑业企业要求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变更现金保证金的,应予办理。
三、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