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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建委印发2016年宣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奖惩细则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6-5-27 【点击次数】1732

2016年宣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成果,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城市建设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宣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实际和宣城市创建文明市指挥部《关于印发<宣城市区2016年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创建指〔2016〕22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16年新开工及在建建筑工地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市区长期停工项目主动配合文明创建活动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完善制度、健全机构、落实经费、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文明创建各自职责,落实文明创建各项措施。

    第四条  市住建委负责市规划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的统筹管理和考核验收工作,具体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宣州区政府和市北门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创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验收程序

    第五条  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建筑工地文明创建考核验收组,成员为肖斌、杨志勇、葛晨、王超颖、汪绍志、刘方润、阚志远、刘大有。考核验收组统一负责市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考核验收工作。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组对符合考核验收条件的建筑工地进行实地检查并认真填写《宣城市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考核验收评分表》(见附件)。

    第七条  建筑工地文明创建考核验收评分表设置“保证指标”和“一般指标”,“保证指标”不得分,判定为不达标工地。建筑工地文明创建总分低于60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工地,责令限期整改;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判定为基本达标工地,要求督促进一步整改和提高;在80分以上的,判定为达标工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直接判定为不达标工地: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及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文明创建检查中被市文明办、创建指挥部等单位发文通报批评的、被媒体曝光的、或被市住建委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项目。                                                                                                                                                                                              

    第九条  市区建筑工地文明创建考核验收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2016年7-8月,根据考核评分,初步确定“不达标工地”、“基本达标工地”和“达标工地”名单,并进行分类处理;第二阶段为2016年12月-2017年1月,此阶段考核验收,重点针对第一阶段“不达标工地”整改情况、“ 基本达标工地”提高情况、“达标工地”保持情况进行评分,再次考核。对于第二阶段考核验收过程中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以第一阶段考核验收评分结果为准。通过两个阶段的考核验收,确定 “达标工地” 最终名单。

 

    第三章 奖惩细则

    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建筑工地必须按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标准进行建设,各企业建筑工地文明创建情况同时作为申报市级优质工程“云岭杯”、省级“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省级优质工程“黄山杯”、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设年方案已安排的文明创建资金,对工地创建达标的施工单位给予现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创建达标的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房建工地或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含)的市政(园林)工地,奖励5000元;

    2、创建达标的建筑面积1万m2(不含)—3万m2(含)的房建工地或工程造价5000万(不含)—8000万(含)的市政(园林)工地,奖励6000元;

    3、创建达标的建筑面积3万m2(不含)—5万m2(含)的房建工地或工程造价8000万(不含)—1亿(含)的市政(园林)工地,奖励8000元;

    4、创建达标的建筑面积5万m2(不含)以上的房建工地或工程造价1亿以上(不含)的市政(园林)工地,奖励10000元。 

    第十二条  市住建委对工地创建达标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8月31日前未达到创建要求的建筑工地,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约谈,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9月30日前仍未达到创建要求的建筑工地,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被处罚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市外施工企业仍未达到创建要求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遇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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