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考试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为规范对全省建设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全省建设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力水平测试和资格考试。
三、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填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九)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十)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年内不得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一)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无理取闹、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考人员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且2年内不得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年内不得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七、本办法所指不得参加相关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八、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